(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2020年第30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加强学生学习的荣誉感,促进学生在知识、能力与综合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河南工业大学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条 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含留学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荣誉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中设置,辅修专业不设置荣誉学士学位。
第四条 荣誉学士学位的评定以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考虑其他成果业绩。
第五条 各专业设置的荣誉学分课程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核心课程中选择,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各专业荣誉学分课程目录见附件1。
第六条 荣誉学分课程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须高于普通课程,充分体现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要求,侧重研究性教学,注重知识的跨学科性和前沿性。
第七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
(四)修读本专业开设的全部荣誉学分课程,且各荣誉学分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
(五)需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六)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八条 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指标项见附件2,具体的计分办法见附件2后的备注说明。
第三章 荣誉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第九条 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第十条 荣誉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达到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教学办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荣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对申请的学生开展评选。依据评分指标项附件2中计算的积分总和,排序后从高到低进行遴选。评选结果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学院将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最终确定授予人员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荣誉学士学位不区分学科门类,由学校颁发统一的荣誉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编号规则:学校代码(5位)+标识码(1位)+年份码(4位)+学院代码(4位)+顺序码(3位)。
第十二条 对于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本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自2023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3522集团的新网站各专业荣誉学分课程目录
附件2:3522集团的新网站荣誉学士学位评选指标项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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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